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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调支付方式强化贷后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0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韩婷婷

  我国固定资产贷款规则,将在支付与贷后管理等环节得到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昨日,银监会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长期的银行业制度安排,《办法》提出强化全流程管理,这些环节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其中,对于支付与贷后管理环节的调整是该《办法》的核心。

  实际上,在我国,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问题长期存在。上亿资金直接打到客户账上的支付方式,再加上很多集团客户采取现金池的管理模式,固定资产贷款是否按照原来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挪用现象,银行与监管部门都难以有效监控。

  而按照《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方法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其中,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谓受托支付,是指如固定资产建设中需买入钢铁、水泥,按照银监会给出的相对和绝对标准,相关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即钢铁和水泥的生产者,而不再是借款人本身。以此保证贷款支付到位,防止贷款被挪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固定资产贷款的需求量巨大。今年前四个月新增的5.17万亿银行信贷中,半数左右用于固定资产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此时完善支付与贷后管理环节,将有助于加强整个银行业的风险控制。

  《办法》中还要求贷款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和预警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监测。特别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达不到项目设计要求,或项目针对的市场及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应加强跟踪,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在贷款合同与协议环节上,《办法》强调对贷款风险点的有效控制,风险控制要素应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约定。

  对于《办法》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贷款的申请与使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未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和利率等要求。此外,银监会也结合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支付方法及相关标准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该标准能够保证企业正常的用款需求和贷款持续有效的支付。而“从正式用款时开始计息”的方式,也能够节省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财务成本。

  由于《办法》的实施涉及到银行贷款操作流程的相应调整,银监会在《办法》中设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使商业银行有时间对现有的流程和管理系统进行改进。

  据了解,在此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后,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在20个工作日后对《办法》进行修改与完善,而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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