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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 07:4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马骏骎 发自上海

  央行昨日发布公告称,央行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9年版)》(下称《主协议》),并呼吁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内,尽快签署《主协议》。

  公告称,《主协议》所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在2007年之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没有统一的标准协议文本。2007年8月,外管局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CFETS主协议》)。同年10月,经人民银行授权,交易商协会发布了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7年版)》(《NAFMII主协议》)。前者适用范围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后者则适用于所有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清华大学教授张陶伟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因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密切相关,上述两个协议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因此此次主协议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市场,解决可能出现的一笔交易两种规范的问题。

  据了解,为保证新旧协议文本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张陶伟称,我国衍生产品无论从规模、范围还是影响力来看都同国外存在差距,但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也暴露出衍生品发展过程中的漏洞。今后国际上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督将逐渐把脱离管理的衍生品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清算平台上,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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