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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需签订新版主协议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09年第4号公告称,央行和外汇局已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文本。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签署交易商协会制订并发布的《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将有关签署信息及时告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主协议》整体采用文件群形式,整套文本由《主协议》、《补充协议》、《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及《定义文件》组成。交易商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谈判达成,缺乏中央对手方和标准化交易条款,因而主协议的作用尤显重要。

  公告称,为保证新旧协议文本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为《主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在过渡期内积极沟通协商,尽快签署《主协议》。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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