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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放贷将放行 民间金融阳光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 02:30  证券日报

  目前个人放贷机构的法律规范、市场化运营等问题有待解决

  □ 本报记者 万 敏

  上周五,央行表示,正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此举是继小额贷款公司后,央行对民间金融的进一步整合,也为目前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再次打通了一条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对我国金融格局的深化改革也起到促进作用,可谓是“一箭三雕”。

  民间金融纳入轨道

  “央行此举目的主要应该是把庞大的民间金融、地下金融纳入到正规轨道上来,使其阳光化,纳入到货币监管部门的事业中去。”社科院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室副主任刘煜辉对央行的《放贷人条例》这样评价。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更有乐观的估计认为民间借贷高达三万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个人放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部分,从定义上来说应该不属于银行的范畴。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以吸收存款、外部融资为最大特色。个人放贷机构是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它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特别不属于银行类。相对来讲,它对风险控制的标准的掌握也没有银行的门槛那么高,其放贷行为是受民法保护的范畴。央行正在想方设法使得更多的资金被盘活起来、流动起来。

  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超过正规信贷规模,以每年19%的速度稳步增长。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更是巨大。但十几年来,民间金融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带”尴尬生存。

  助力金融格局调整

  截至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个人放贷的便利性和更强的灵活性是否将对银行的个贷业务形成冲击呢?对这个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影响是正面的。

  刘煜辉认为,从一方面来说,个人放贷机构的出现对现在高度垄断的“大一统”金融格局的改革是有好处的。他认为,目前,我国的经济实体和金融服务是有矛盾的,我国的经济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之分,而占了经济成分很大部分的体制外经济,比如农村经济、中小企业都没有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从金融体系的战略构建来考量,掌握庞大的民间金融,是值得肯定的。

  郭田勇认为,有冲击也不是件坏事。在这轮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中,实际上银行对扶持中小企业的放贷还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民间机构把资金盘活起来,给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意义重大。民间的放贷机构规模较小,只要能管理好,使其规范发展就没有问题,比如用合同文件确定利率,不能搞高利贷,给予其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和金融机构起到互补的作用。

  金融创新需跟上

  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利用,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已有先例,比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但是,我国的民间金融要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还需要多方面条件的配合。

  刘煜辉介绍,“只贷不存”的模式在国外其实非常普遍,比如美国的房屋贷款公司,规模都做得很大。但是他们有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化渠道,市场竞争力很强。他们可以把信贷卖给投行、商业银行,银行再对其进行证券化的打包卖给市场。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的创新支持,规模要大到承担起金融改革的重任,必须要有市场化的支持。怎样起到盘活资源配置的作用才是重要的。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这个政策是好事情,但是现在的法律条件是否已经具备还是这项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在法律框架还没有搭好的情况下很多问题都不好解决,而且金融业是个很特殊的行业,应该在法律框架下一边实贱,一边根据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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