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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月19日电 (记者 孔博 肖文峰) 广东省法院近日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74亿元的特大伪造人民币防伪安全线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三名被告李家豪、韦学锋、庞大宁分别以伪造货币罪(未遂)被判处2年至12年不等刑期。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9月1日,李家豪等人开始在双胶纸上印刷2005年版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卢立清(另案处理)负责在双胶纸的一面印刷2005年版的防伪油墨线条,印好后由庞大宁打包送到韦学锋的工作车间,由韦学锋等人负责在双胶纸的另一面对应三条墨线的位置烫印标有“¥100”和“¥20”字样的2005年版人民币防伪安全线。
2007年9月3日,李家豪安排陈皓(另案处理)从湛江押送了一批印制好的假防伪安全线到广州海印桥附近,交给在广州接应的李林宝(另案处理)。同月11日,陈皓再次押送印刷的假防伪安全线前往广州途中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并缴获印有“¥100”和“¥20”字样的防伪标志的双胶纸共166包。经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鉴定,公安机关缴获的特种双胶纸上所有烫金防伪条均属于伪造的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防伪安全线,共可以印制假人民币1.74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所伪造的只是防伪安全线,是整张人民币中的一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且所伪造的假币成品均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家豪、韦学锋、庞大宁均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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