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央行、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和企业贷款,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通知指出,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贾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