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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88万到-9446万,薛女士亏损额达到了1.75亿港币。
什么是Accumulator?
Accumulator 的全称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即“KODA”),实际上是一个期权结构产品。发行商锁定股价的上、下限,在一个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以低于现时股价的水平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当股价升过现价3%至5%时,合约自行终止,但保证投资者至少一个月的积累股份。但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双倍吸纳股份。由于此类产品风险极大,在香港市场上又有I kill you later之称。
外资银行涉嫌非法展业?
“金融业务都是严格的持牌经营,只要在内地没有业务牌照而在内地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就属于违规的。”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表示。
事实上,2006年颁布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要给予处罚。
李力认为,境外银行派业务人员到内地来向中国内地公民销售金融产品,并且合同签订地是内地,而订立合同的银行一方落款为“××银行香港分行”,这一销售行为显然没有得到银监会的批准。这些要素都构成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如果这一行为构成了“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银监会可以对这些银行进行处罚。
首先,银监会要对非法业务活动进行取缔,并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银监会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32条还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2007年,星展银行已在内地成立了法人子银行。值得关注的是,星展银行还利用境内的网络,要求薛女士补充保证金。
今年2月份薛女士在星展银行香港的保证金不足时,星展银行曾要求薛女士在内地的星展银行存入人民币作为抵押。
薛女士希望在内地对有关银行进行诉讼,但他们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在与银行签订合同时,银行都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要到香港法院解决。李力表示,根据内地《合同法》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则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