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雪
深发展(000001)今日发布董事会公告显示,该行“15亿问题贷款案”已与北大青鸟等达成新的四方和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四方协议申请最高院调解
2003年7-8月,深发展曾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15亿元。
此后,深发展以东华置业为上述15亿贷款提供了担保且将北京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城建东华以及城建东华滥用东华置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等为由,先后于2005年11月及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华置业和城建东华((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案及二审和(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新的四方协议,(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案由协议各方以协议内容为准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调解;(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基于本次协议约定的和解内容由深发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而在四方新签订的和解协议中,城建东华承诺,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现金7亿元;剩余3亿元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如城建东华未按约定支付7亿元,逾期应付支付利息,且深发展有权依据最高院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并从中受偿7亿元,拍卖成交后三日内支付。北大青鸟、东华置业对城建东华的支付责任分别和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向北大青鸟提供8亿新增贷款
深发展承诺在城建东华向其支付现金7亿元后3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
与此同时,在10亿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在符合银行监管部门及深发贷款政策的条件下,该行按正常贷款条件向北大青鸟提供8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为此,北大青鸟需向深发展提供其可以接受的贷款抵押、质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价值按独立的国际知名评估师的评估应不低于16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金额在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限度内按北大青鸟实际提供的押品或担保价值的50%的相应比例上下调整。
在深发展书面确认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及担保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以及贷款主体和用途符合深发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日内,城建东华应将前述第1项所述3亿元支付给深发展。如深发展在约定期限内拒绝与北大青鸟签署贷款协议,则应向城建东华返还前述城建东华支付的3亿元。
此外协议还规定,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或者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如因任何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依据协议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则协议自动失效,协议各方仍按之前签署的《深圳发展银行与北大青鸟集团和解协议》执行。
据悉,截至公告日,深发展针对15亿逾期贷款计提了共计人民币6亿元的拨备,上述条款如切实履行,预计将减少10亿元的不良资产,届时深发展可能冲回1亿元拨备。如协议得以部分履行,深发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协议无法履行,深发展将继续采取措施清收逾期贷款,预计不会对该行财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