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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反垄断 被告应是整个银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6日 17:29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胡俊华 发自上海

  建行卷入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 追踪

  本报于上周五报道《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 建行成被告》一文后,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著名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虽然以《反垄断法》起诉建行有些“牵强”,但国内银行业在多项收费业务方面确实存在垄断行为。

  近半数网友认定建行垄断

  自本报报道刊发后,某知名门户网专门以此为主题策划了一组报道,并在网页上进行相关的网友调查活动,截至昨日发稿,共有2072位网友参与了调查。

  在“建行对50万元以下的法人存款客户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上,83.45%的网友认为 “不合理”,只有14.91%的网友认为“合理”;而在“建行以未缴纳管理费为由拒绝客户的取款要求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上,86.05%的网友认为建行这一举动“不合理”,仅有11.78%网友认为建行行为“合理”;而在“本次客户诉讼建行案例中,建行是否违反 《反垄断法》”这一问题上,48.07%的网友认为建行违反《反垄断法》,接近被调查人数的一半。

  在调查 “是否会因此次诉讼影响对建行的印象”这一问题上,66.31%的网友表示,“会影响对建行的印象”。

  建行行为属违法乱收费

  著名公益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称,单个建行的市场份额不足以影响全部商业银行,因此,建行对企业法人账户的收费行为属于“违法乱收费”,但还构不成垄断。“如果五大国有银行都有同样的收费行为才是垄断。”

  董正伟表示,这起建行强制收取企业管理费的案子,应该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范畴,并应由相关的监管政策来管辖。

  他称,银行收费服务是建立在服务法律关系之上的,服务本身在于为客户创造价值。就是说,如果建行收取企业的账户管理费,必须保障企业存款不断增值。在实践中,建行收取账户管理费不仅不能使账户存款增值,反而会使存款减少。“这种服务收费就是欺诈和抢劫行为。”

  “建行对企业小额存款收取账户管理费,但对大额存款人不收取,涉及服务歧视。”董正伟表示,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做法来换取对大额账户的优待服务,这是“劫贫济富”,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董正伟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行在与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有讨价还价和协商一致的过程。账户管理费由银行单方说了算,剥夺了企业的合同协商权和定价权,这不公平,属于强迫性交易。

  对储户收费肯定是垄断

  董正伟表示,“商业银行对储户收费行为肯定是垄断”,但被告不应是某一家银行,而是国内整个银行业。

  董正伟表示,此前他已经以“国内5大国有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等收费业务涉嫌垄断”为由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为由要求相关银行停止这一强制收费业务的收费行为。

  他称,在该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涉及的5大行强制收费业务中,垄断协议、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四大垄断行为一应俱全。而董正伟指责国内银行垄断行为,将主要目光投向各大商业银行协同一致的银行卡、存折系列收费行为,包括银行卡年费、工本费、发卡手续费、挂失费、存取款手续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通存通兑收费等众多强制收费项目。

  董正伟表示,按照银监会金融市场份额的报告,国有银行市场份额为55%,但是其中包括了信托公司、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单就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而言,五大国有银行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明显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五大国有银行协同一致的统一定价行为既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是价格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多重垄断行为。”

  董正伟表示,在各大银行制定收费项目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价格听证并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如果没有进行,就可以被视为垄断。他称,目前他的行动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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