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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残币兑换手续费属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2日 11:49  上海金融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匡平)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新野县支行接到李某举报:某银行营业部向储户收取残损币兑换手续费。人行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得知李某持114元残币到某商业银行营业部兑换残损人民币,营业部临柜人员以业务忙为由拒绝兑换,后在李某一再要求下,才将其114元残币兑换,并收取手续费11元,并出具了收款凭据。

  查明事实后,人行新野县支行对该金融机构临柜人员进行了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教育,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退回李某手续费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3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同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当是无偿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违反上述规定,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人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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