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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欠钱 银行追到监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 10:39  北京晨报

  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利息等6万余元

  晨报讯(记者 颜斐)透支刷卡消费近4万元的郭某还未向银行还贷就因经济犯罪被抓,后获刑15年。为此,银行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6万余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正在监狱服刑的郭某领到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郭某被监禁期间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偿还信用卡欠款,应当付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据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称,郭某于2003年10月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25日,他累计透支消费39445.9元。虽然银行多次催款,但对方一直未还款。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郭某解释说,他于2004年11月23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之后,他一直在监狱服刑。在此期间,他从未收到过催款通知。未还款的原因是被羁押、服刑,违约行为比较特殊,不属于主观故意行为。郭某表示,银行从2004年12月15日开始催款,说明其已知道权利被侵害,但直到2007年11月14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郭某表示愿意在今后有经济能力时偿还本金,但利息、滞纳金等拒绝偿还。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郭某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郭某立即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郭某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截至2005年3月,郭某信用卡的本金消费仍未超过信用额度,且郭某亦未告知原告其被羁押监禁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该信用卡仍会发生消费交易。郭某的信用卡于2005年6月28日发生注销卡的免收年费的交易记录,这表明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原告于2007年6月14日通过委托划扣形式扣缴78.49元,应当视为其向郭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故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尽管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其民事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等问题上作了特殊规定。在管辖方面,对服刑人员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送达方面,向服刑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由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只有充分保护服刑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民事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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