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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区房贷问题期待政策明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13:25 上海金融报

  记者 章永哲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房屋无数。对于灾民来说,自己家的房屋倒塌了,是否还需要继续偿还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近日,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房贷险未将地震列入理赔

  对于购买了房贷险的贷款者来说,这一保险是否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呢?据记者了解,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而是主要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

  据了解,房贷险是所有房屋保险中最普遍的一种,央行在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此后很长时间内,银行都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房贷险,但2006年7月份以后,银行改变了做法,购买房贷险不再是申请房贷的必要条件了,无论借款人是否购买了房贷险,银行都会向其放款。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贷款者没有购买房贷险,贷款者不愿购买该险种,除了保险范围狭窄的原因外,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这一条款,也让一些购房者接受不了。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地震条款。不过,要另加这一扩展条款费用非常高,因此很少有人选择。

  还贷责任不能因地震免除

  “我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抵押贷款即使抵押物灭失了,借款者的还款责任还是存在的。”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骆玉鼎告诉记者,“但从社会责任角度来说,催讨灾民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不合适的。”

  记者采访了多家商业银行人士,他们也认为,地震灾害发生导致房屋损毁,这并不能自动免去贷款者偿还房贷的责任。业内人士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不过,银行人士也表示,如果管理层有优惠政策出台,银行将按政策来操作。

  不过有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是明确的,即假如贷款者在此次地震中遇难,房屋也损毁了,则无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专家郭锋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了这种情况。而银行方面人士也证实,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会把这笔贷款当作坏账处理,银行承担风险。同样地,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如果刷卡者已遇难,银行也只能作为坏账处理。至于另一种情况,即贷款人遇难了,但房子还能继续使用。在这样的突发性大灾面前,银行是否应该按照惯例处理,正是目前的争议所在。

  期待有关部门出台政策

  针对在社会上引起争论的该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在北京表示,央行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并且与有关方进行协商,“请广大受灾群众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解决该问题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只能是国家财政拿出钱来,以某种合适的形式对需要偿还房贷的地震灾民进行援助。”骆玉鼎告诉记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也给出了他的建议,即银行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未还清的贷款:一是对那部分房屋已遭受毁坏,但仍存活的借款人,给予其一段时间恢复还款能力,之后再收回贷款;二是将那部分无法找到还款人、且抵押物(即房产)已遭受损坏的贷款,则纳入坏账。

  台湾地区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参考。在经历了1999年大地震后,台湾商业银行当时针对地震中损毁的贷款房屋,采取了5年内“停本停息”的政策,即5年内不用还贷且不计算利息,5年后再继续还贷。此外,灾民还可根据房屋损毁情况,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用于房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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