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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有了《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 18: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记者 刘畅)银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对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记者了解到,从2005年开始,人民银行开始在包括四川在内的五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先后成立了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仪陇惠民贷款公司和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和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均在四川诞生。四川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有助于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大大改善长期以来四川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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