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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合作联盟 山东城商行谋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 14:5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郑 重 济南报道

  2月20日,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的行长们齐聚济南,商讨组建合作联盟——山东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

  “这一方案已经获得国家银监会批复,并进入筹备程序,年内完成组建。”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表示,组建联盟得到了国家银监会的高度认可。

  这意味着,在城市商业银行重组联合获取生存空间的过程中,将有区别于合并重组的另一种合作模式出现,这项创新模式的探索也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支持与指导。

  联盟实行参股制

  按照此前商定的方案,合作联盟由全省14家城商行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一家金融性服务公司,即山东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负责统一承担各城商行的IT系统建设与维护、结算运营、人员培训、金融产品研发等中后台服务职能。

  “相比于浙江、安徽、江苏在整合省内中小银行资源过程中选取的成立法人银行的形式,山东模式甚至称不上是在组建区域性银行,而仅仅是为中小银行提供一个紧密合作的平台。”山东银监局有关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说,“一方面,14家城市商业银行保留了各自的法人银行地位,另一方面,合作联盟公司也不具备协调或管理的职能。”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城商行的整合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徽商银行的吸收合并制。由一家实力强大的城商行出资,吸收合并其他行,取消被吸收合并银行的一级法人地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二是浙商银行的参(控)股制。由各城商行共同参股成立一家新的商业银行,由新银行先对少数核心成员行进行控股,同时参股其他行,采取二级法人运作,原城商行的牌照和经营自主权保留不变。

  “山东省城商行的合作联盟更接近第二种模式,但仍有区别。”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介绍,合作联盟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服务机构,对各城商行没有协调或管理职能,各城商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受影响。合作联盟开发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也由各城商行按照商业化原则自愿购买,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借鉴德国模式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内城市商业银行的合作由来已久。

  早在2005年,当时的10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信用社就定期举行联系会议形成松散的联合,通报经营情况和金融政策、商讨业务合作和战略联盟。2006年初,在山东银监局的指导下,上述中小银行与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国际基金会开始探讨在山东省内中小金融机构中复制德国中小银行合作经验的可能。

  德国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中小银行统一服务平台已有多年,在联合中小银行的同时也保留了社区银行的特色,对此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国际基金会有丰富的模式选择和技术支持的经验。

  山东作为农业大省,其中小银行数量众多,金融力量较为分散。在中国银监会支持中小银行服务小企业及农村金融的指导意见下,山东银监局组织该省14家商业银行正式提出组建合作联盟,即山东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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