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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规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6:47 银监会网站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

  《意见》认为企业债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会高于贷款风险。银行担保虽然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广大存款人资金安全。

  《意见》要求各银行(公司总部)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上收该类业务审批权限,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

银监会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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