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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告银行收年费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23:54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郭莹) 因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北京律师董某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以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符合规定为由,终审驳回了董某要求银行返还小额账户管理费9元并赔偿损失9元、返还借记卡年费10元和撤销《工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第十一条及附属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21日,董某在工行北京分行海淀南路营业网点分别填写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工行北京分行牡丹灵通卡申请表”。两份表格都明确对储蓄卡的收费事项进行了规定。董某当日均在申请书及申请表开户申请人处签名。

  2005年9月,工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了《关于报备〈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归并及收费实施方案〉的报告》的文件,该方案明确规定了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以及扣划方式。该方案同时抄送发改委、人民银行。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及一些媒体刊登公告,建议客户及时归并或注销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储蓄存折、借记卡),特别是日均余额不足300元的账户。

  200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在其各个营业网点张贴公告,进一步敦促用户清理其小额账户。

  2007年4月29日,董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灵通卡账户上被分3次扣去了9元钱,同时还划扣了10元年费。

  董某认为,根据法理,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银行不打招呼就私自将账户存款扣划的做法严重侵犯储户的财产权。于是董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一中院认为,董某在办理牡丹灵通卡时,牡丹灵通卡章程中明确说明每卡每年收取10元的年费,董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牡丹灵通卡章程,且该收取年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无论是2001年版的牡丹灵通卡章程,还是2005年版的牡丹灵通卡章程,都有关于收取年费的条款,且收取的数额相同,在收取年费方面不存在差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属于商业银行性质的工行在收取账户管理费前,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公告义务。董某也认可工行关于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公告,故工行北京分行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工行北京分行与董某之间的约定。

  另外,董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牡丹灵通卡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款,故法院对董某提出要求撤销相关条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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