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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下属企业职员私挪公款被判14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 07:59 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两名银行职员因擅自将本单位公款500万元挪用于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金文国有期徒刑14年,付琨有期徒刑1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科电子公司曾是中国银行总行工会注册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金文国、付琨于2000年2月间,分别担任银科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他们擅自决定将公司的公款5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由付琨等人个人持有股份的银科信公司。 在法庭审理中,金文国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成立银科信公司是为了继续银科电子公司的业务,不是为了牟取私利,案件的发生源于银科电子公司产权不清、责任不清、管理混乱。 据证人夏某证实,1999年底,银行开始清理整顿下属的“三产”企业,为澄清该公司与工会的关系,其于2000年7月与金文国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以下共识:银科电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总行工会无关。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金文国、付琨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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