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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1:21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07年10月8日15时10分至16时,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总部召开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上海总部主任苏宁在会上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有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李超主持了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政府金融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石宏、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正式宣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并介绍有关情况;向各商业银行现场演示登记公示系统的操作要点;就系统上线有关问题接受记者提问。苏宁副行长首先阐述了《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担保融资的意义,接着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情况;最后,对不断完善系统,更加充分地发挥该系统的功能进行了展望。34家中外新闻媒体参加了此次发布会,会议现场提问踊跃,气氛热烈。现将新闻发布会内容实录整理如下,供参考。

  李超: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欢迎大家来参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新闻发布会”。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为配合《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上海总部主任苏宁向大家介绍该系统上线运行的相关情况和重要意义。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上海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方星海,全国人大法工委石宏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刘克崮副行长、工商银行张衢副行长、农业银行罗熹副行长、中国银行业务部谢平总经理、建设银行赵林副行长、交通银行首席风险官杨东平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负责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外汇交易中心、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机构的负责人。首先,请苏宁副行长讲话。

  苏宁:各位尊敬的嘉宾,新闻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非常高兴同大家见面,感谢大家来参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平台。通过半年多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实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0月1日与《物权法》正式实施同步上线的目标。配合该系统上线,9月30日,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今天,人民银行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担保融资的意义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一个关键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调查显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第二,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动产担保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衡量金融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金融机构能够把储蓄运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程度。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急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现有《担保法》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就因缺少法律的保障而难以推开。由于法律限制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用链条断裂,信用无法充分流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物权法》改善了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会大大促进金融创新。

  第三,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在中国现行担保法框架下,企业融资担保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二是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三是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其发展受到限制。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品种,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盘活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改善信贷结构、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

  二、建设和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法,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给予参考。这样的制度,能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在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可以通过访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门户网站www.pbccrc.org.cn,进入。

  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簿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国内尚无先例。在设计上,我们充分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比如,在制度设计上,现阶段我们要求系统的常用户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审查。这是与国外不同的地方,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虚假登记。

  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促进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推动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更好地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不断完善。目前投入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基本满足登记与查询的要求。《物权法》颁布到实施只有不到7个月的时间,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没有开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三、共同努力,完善功能,更好地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的,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切实开展,仅靠一个现代化的质权登记系统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支持。例如,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会大大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切实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例如如何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何控制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风险等等,都需要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实践证明,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抵押物范围边界宽泛、优先权规则清晰、质权实现的执行程序快速便捷、以及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朝着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迈进了一大步。人民银行将在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积极与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配合,推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广大农民、中小企业的融资做出积极的努力。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积极参与了业务需求、《办法》及其它规章的制定和系统测试等工作,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此,对广大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系统建设表示感谢!

  最后,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对人民银行的信任,授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职能。人民银行将按照人大法工委在动产担保制度改革方面的要求,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为建立中国的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努力。

  谢谢大家。

  李超:谢谢苏行长,下面请工作人员现场演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现场演示

  工作人员: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给大家演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的。登记系统有三大功能:登记、查询和证明验证。

  在进行登记和查询前,首先需要注册成为系统用户。登记系统用户分为两类:常用户和普通用户。顾名思义,常用户主要是登记量比较大的机构用户,普通用户主要是为登记量较小,或者只有查询需求的机构和个人设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实际业务需要选择注册成为常用户或者是普通用户。

  用户注册是由大家自主在互联网完成的。用户注册成功后,就可以登录登记系统的首页,通过用户的登录进入系统。下面就以我们自己注册的用户为大家进行演示。

  首先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还有系统随机生成的校验码登录。在系统主页上大家可以看到,系统的核心功能是登记与查询。

  首先让我们介绍一下登记,登记主要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五类。初始登记是质权登记的开始,用户只需要按照登记系统的提示,逐项输入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等信息,登记信息填写完整,登记即可成功。登记成功后,登记系统生成登记证明,登记证明就是证明特定的用户在特定的登记时间,完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系统为每一份证明分配一个唯一不变的编号,并且客观、准确地记录登记的时间,该登记时间也是确定优先受偿顺序的依据。登记证明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介绍完登记功能以后我们接着介绍查询功能。

  在登记系统中查询的标准是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根据我们系统的监测,今天上午11点56分44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经成功进行了我们系统的第一笔登记,下面就以该笔登记的出质人名称进行查询。选择需要查询证明,开始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生成查询报告,查询报告就是在此时此刻登记系统中以该名称为出质人的所有登记的各种展示。目前在系统中该出质人只有一笔登记,如果出质人有多笔登记,也将按照同样的格式逐条进行展示,在查询报告的上端有查询证明链接,打开查询证明,查询证明就是证明某查询人在特定的查询时间输入特定的查询条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系统为每一笔证明分配唯一不变的编号,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等都是征信中心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当你手中收到一份证明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我手中的证明是真的还是假的,为此我们提供了证明验证的功能,进行证明验证无须成为系统用户,你只需要登录系统的首页,点击证明验证,将手中证明的证明编号输入登记系统,进行验证,系统首先会告诉你是否存在该编号的证明,如果存在,下载并打开。这时你只需要将手中证明的内容与系统展示的内容进行逐项的核对,就知道手中这一份证明的真假了。

  除了刚才介绍的登记、查询、证明验证三大功能,我们的系统还提供了法律法规、专用术语辞典、常见问题、操作手册等栏目,以便大家了解和熟悉我们的系统。大家在使用系统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通过刚才的演示,相信大家也已经体会到登记系统的登记和查询都是非常简捷,操作也是非常简单的,我们的查询登记操作效率也是非常高的,我们相信随着相关法律不断健全,我们的系统也将不断改进,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登记服务也会越来越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演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李超:下面欢迎新闻界的记者朋友提问。

  新华社记者:苏宁副行长,您好!我是新华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登记相比有哪些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特点在哪里?

  苏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你有一笔资产想要质押融资,你先质押给了甲银行,但没有登记。随后你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又将该笔资产质押给了乙银行。这时候,由于没有登记,先前甲银行的质权就不能对抗后面乙银行的质权。但是,如果甲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登记了,则甲银行的质权就可以产生对抗乙银行等第三人的效力。这对于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公示系统可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这样,假设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到不同的银行,如果都登记的话,登记时间就会有先后顺序。刚才演示了,这个系统记录的登记时间精确到点击那一刻的秒数,法律会保障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实现。这种安排对防止金融诈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提示我们,企业用应收账款到商业银行去质押,商业银行就应该先通过这个系统查一查,这一笔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出去了,如果查询到该笔应收账款已经质押,再以这笔应收账款质押发放贷款,质权就可能得不到保证;如果查下来,没有质押过,发放质押贷款,质权就可以得到保证,银行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第三,在登记系统里,我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登记平台。质权究竟是不是真实的,比如说公路收费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但是它在未来能不能收这么多钱,这个真实性的检查,应该由商业银行融资部门去检查,如果只能收费50亿元,而要求贷100亿元就存在风险。这个系统只是宣布登记的债权,而债权的真实性,需要在融资时,由商业银行进行认真的考察,来判断是否真实。

  第四,我们要考虑保护资金融出方的利益以及融资双方的商业秘密,同时又兼顾到公开信息。我们设计一些必须登记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确认应收账款的基本内容。同时,我们也提供由双方自行选择登记的内容,这些内容怎么登记由双方商议。如果登记更多的信息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信息提供太多,会暴露出一些商业秘密,这要由双方均衡。这就是说,登记信息一部分基本的必填信息,另一部分可以由双方协议自行决定是否登记。

  第五,这个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在全国任何地方可以登陆网站进入这个系统。首先是注册成用户,只要按照我们的规则,进行登记,就可以进行查询,这为整个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一个非常便捷的、权威的公共平台。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在《物权法》中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融资。这个系统上线以后,对于实施《物权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环境。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意义重大。因为中小企业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质押,大量财产都是应收账款、存货。申请贷款现在一部分要靠信用,一部分要靠质押。要对中小企业提供质押贷款就必须有质押物,这个系统运行以后,使得中小企业可以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会产生很大的作用。

  金融时报:苏行长您好,建立公示系统以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是会很快同步发展起来,商业银行是否已经有了类似的产品?

  苏宁: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人民银行和各家商业银行呼吁了多年。今年,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的共同支持下,《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随着《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和登记活动的正常运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会逐步开展起来。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新的事物,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要在这个过程之中不断积累经验,研究如何可以防范风险,如何能够判断对方质押的真实性、可靠性,对其进行各种各样的评估。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希望系统的推出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探讨如何加快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并通过质押融资的发展促进企业融资,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苏宁行长您好,我是《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系统的权威性?登记公示是不是有强制性?第二个问题,这个系统是不是只是支持商业银行跟企业之间的质押行为,企业跟企业之间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融资主体之间的质押公示是不是都支持?

  苏宁:我们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目的就是要方便质权人和出质人进行登记和查询。当然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系统,大家非常方便,只要登录网站就可以进行登记查询,但是就需要非常高度地关注该系统的安全性。人民银行在建立这个系统的时候,采取了多种安全保护措施来保证该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防止信息被破坏。可以想像一下,假设登记后系统出现问题以后,登记信息流失了,就可能会影响融资方的利益。所以,人民银行在安全方面采取了比较充分的措施,来保证系统投入运行后,能够如实地记载登记人的登记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关于应用范围,我们第一期开通的,目前来说还只是长期用户,现在长期用户主要是商业银行,我们的系统目前只支持企业应收账款向商业银行质押融资的登记和公示。但同时系统功能不仅限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质押融资,两个企业互相之间有质押融资也可以在这里面登记,不过现在没有开通,我们准备积累一段经验以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中国证券报:我有一个问题,应收账款公示系统选择在上海有什么原因?是否跟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或者是跟江浙民营企业比较发达有关?

  苏宁:人民银行一向很关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有很多数据系统放在上海。据我了解,很多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和运营系统也放在上海。把这个系统放在上海,一方面是可以改进上海的金融中心基础设施,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同时也以此促进全国的经济发展。

  证券时报:我是《证券时报》的记者,首先感谢央行为我们带来非常先进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我想请问一下苏行长,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指的是对于动产的质押登记,那么对于不动产的质押登记公示,央行有没有开发类似的系统,能够基于家庭或者个人不动产并全国联网?日前,第二套房贷利率调整后,社会上还有些人有误解,认为在工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然后再到建行再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这套住房是否就是第二套住房呢?

  苏宁: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的要求。人大法工委作出解释,建设这个系统的机构就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至于你所说的房地产、不动产质押,还没有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来做,所以我们目前做的只是按照《物权法》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你说的第二套房贷是不是可以识别出来,这里可以明确地回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一个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银行都和数据库联网,并对企业的贷款信息和个人的贷款信息进行不断更新。登录这个系统,就可以查到你是否已经贷款买过房,不管在哪个银行,只要贷款买房就可以查出来。而我们说的第二套房贷,不是单指在工行或建行某一家行的第一套还是第二套,而是指在所有银行范围内的贷款,只要是第二次贷款,无论是哪家行,就算是第二套,这个概念很清晰。

  第一财经频道:我是第一财经频道的记者,苏行长您刚才说双方可以自行商议登记信息,而公示系统是向所有公众开放的,那么,有没有规定哪些信息是不可以登记的?如果最终出现个人和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苏宁:登记系统规定了必填信息和可选择信息。在设计必填信息的时候,我们的原则是既可以比较清晰地说明质押标的物,同时又可以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目前,我们的必填信息是可以充分保护商业秘密的。但同时我们也留下一个可以选择的项目,双方当事人如果觉得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不能充分揭示双方的权利,就可以多填一些信息。但是填这些信息的时候要小心,多填的东西可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也可能会泄露秘密,所以填多少附加信息,是由双方协定的。如果填多了,商业秘密泄露了,要自己负责。我们是事先告知,这些东西有可能被查询。

  上海商报:应收账款被列入质押范围之前,银行的主要抵押物基本上还是房地产,所以您刚才也提到了,推出应收账款的质押,对于房地产成为银行主要质押资产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您是否可以解释一下缓解作用有多大,同时您能否预期一下这样的效应在多长时间内可以显现?谢谢!

  苏宁:我们当然希望它的效果能非常明显。过去房地产用来质押最方便,所以商业银行都使用房地产进行质押。在《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后,特别是有了这个系统以后,为我们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如何做好这个事情,还需要商业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以使得新的质押物可以更好地利用起来,解决我们融资难的问题。

  至于它的发展前景,我们很乐观。中小企业有大量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资产之中很少有不动产,所以提供这样的融资手段以后,对于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对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都有好处。但是这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大家充分认识到这种质押融资的方便性,同时要注意防范质押带来的风险,才能使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

  李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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