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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 02:21 金融时报

  本报上海10月8日电 记者冯娟 报道 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0月8日在上海正式上线,这将改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难以在银行质押获得贷款的现状,中小企业动产融资之门由此打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出席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据了解,应收账款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它发挥融资功能的方式之一,是作为质押物帮助企业获得融资。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它信用产生的债权以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都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

  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例如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的70%。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融资。

  据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小企业只占5%,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账款约为5.5万亿元。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没有法律保障,抑制了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并明确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为配合《物权法》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用半年多的时间基本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

  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法,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给予参考。这样的制度,能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簿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据介绍,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在国内尚无先例。

  苏宁在会上表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服务的,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切实开展,仅靠一个现代化的质权登记系统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支持。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的规避需要

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他希望广大企业、商业银行能积极参与系统下一步的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共同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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