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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重在出身 光大金控倒逼金融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5:42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贺江兵 北京报道 目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主要是看出身。光大金控将倒逼相关法规出台。 “现有的监管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会加强协调,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媒体称作混业经营)的监管的确存在一些盲点。不过,央行在对此进行调研。”9月5日,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一位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在被问及如何对金融混业经营进行监管时,保监会的这位人士说,目前基本是按出身决定由谁牵头监管,他举例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了平安银行,对于平安集团这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由保监会牵头监管;光大集团主要金融资产是光大银行,因此,对于光大集团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牵头监管。 毕竟,按被监管对象的出身定监管责任人不是长久之计。9月6日,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在达沃斯论坛上呼吁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光大集团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唐双宁暗示,中国事实上存在多家金控公司,只是未获正式批准。这些公司能否从地下走向台面,光大集团走向将是关键。 光大先试先行 尽管中国现行法律不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混业经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事实上,在中国存在众多的混业经营公司。 金融界人士分析,国务院批准光大集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金融控股集团探索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之路。同时,标志着即将为金融控股公司开闸,相应的,将会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而光大集团事实上是“先试先行”。 法律与监管难题 光大集团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地位问题,按现行法律,光大集团拿不到金融企业牌照。同时,由于光大集团旗下有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众多金融子公司,事实上从事混业经营,这直接违背现行法律。如果子公司有金融牌照而母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岂不荒谬? 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没有金融企业资格,通常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除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类型、法律地位等基础问题也没有解决,使得其发展受到限制。 尽管现在“一行三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问题,如何实行混业经营的金控公司协调监管是摆在金融监管当局面前的一道难题。 混业是世界趋势? 唐双宁介绍说,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是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必然选择。 唐双宁更是发挥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观”特长看待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他说,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史看,综合经营在大部分时期被多数国家所采用,是金融业发展的常态;而分业经营只是特定国家特定阶段的产物,属于一种特殊形态。1929年以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基本实行综合经营;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这是对综合经营的否定;1999年,美国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以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综合经营,这是对综合经营的否定之否定。当今天下,综合经营在中国以外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已基本成为现实。 此前,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相关高层在不同场合都支持混业经营试点。从银监会副主席任上空降到光大集团的唐双宁,不仅肩负光大集团重组改革使命,亦是能否拉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序幕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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