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00:0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苏曼丽)由于短期外债占比已远超警戒线,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中资银行2007年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该《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截至9月30日,应调整至40%和75%以内;截至12月31日,应调整至35%和65%以内;截至2008年3月31日,应调整至30%和6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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