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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领到营业执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9:34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韩雪萌报道 中国银监会今天下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代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其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章程规定了农民与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的条件。其中,农民入股资金要求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农村小企业入股要达到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互助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按照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当年盈利、退股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社员提出的全额退股申请。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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