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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份三年不动 可用资金全部支农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14:57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昆才 “目前我们还没有到试点省份开设村镇银行等机构的想法。”1月29日,江苏某农商行高层说。不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很快现身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和青海六个试点省份。 参加1月22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政座谈会”的知情人士说,在出席会议的7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商业银行均表示将到试点省份开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银监局掌握决定权 三类机构出身可谓各不相同。 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依照《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家机构的筹建与开业申请都由相应的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对资本充足率大于4%但低于8%的村镇银行,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有效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而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村镇银行发起人股份三年禁售 银监会对三类机构的股东资格要求较为严格。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要求其在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在公司治理方面,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置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而贷款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贷款集中度监管 支农是三类机构的使命。 村镇银行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但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另外,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贷款公司则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而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银监会对三类机构的贷款集中度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要求,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而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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