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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6项措施 村镇银行可代理保险证券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6: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划定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6项针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以规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等相关事项。银监会文件称,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据了解,这6份文件包括《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监会文件称,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被限定在五个方面,即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银监会特别明确,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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