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村镇银行基本获权开展全银行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6:06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6项细则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

  霍侃

  昨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6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以规范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并规范其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

  这6项细则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上述6项细则对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贷款公司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三类机构中,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最广,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还可以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指出,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于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还可以通过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基本是全银行业务了,而且允许代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业务也为将来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贷款公司则可以办理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为了控制风险,《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时还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为了防止少数人控制,资金互助社设立条件指出,必须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杜晓山说,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可以避免两个极端,既可以避免少数大户控制合作社,也能防止股权过于分散导致的决策不及时、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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