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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实际动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0:04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这项制度的建立有望在近期迈出实质性步伐。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分摊银行倒闭风险

  “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说,“这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和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体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因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从而导致即使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美国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不少国家纷纷引入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出现较严重的银行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后,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2006年6月,全球共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此外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或准备实施之中。

  我国现行隐性存款保险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近年来,我国尽管没有经历金融风险的集中和大规模爆发,但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乃至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诸如几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事件,就直接威胁着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在我国金融业中,有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有10余年的时间,不过因为出台时机及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所以至今未能建立起来。而近年来,社会上呼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声音日益高涨。

  中国

人民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最佳时机不能一再错过

  “目前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不能一再错过。”魏加宁认为,首先,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其次,

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再次,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
不良资产
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

  将对所有银行实行强制性保险

  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魏加宁,是国内较早倡议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近年来还和有关单位共同组建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近日,就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魏加宁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记者:一般老百姓不是特别了解存款保险制度,您能否先简要解释一下?

  魏加宁:通俗点讲,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一旦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受到最大损害的自然是存款人。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记者:银行缴纳“保费”是个新鲜事,是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必须要缴纳这个费用?

  魏加宁: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按照银行参保资格,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目前,在全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以上均实行强制保险,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自愿保险。我国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尽管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相差很大,但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也有必要实行强制型保险。当然,在实行强制型保险的同时,也可灵活使用差别费率进行区别。具体费率究竟是多少,应当由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理事会去研究、决定。

  记者:当发生金融危机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是不是只负责向存款人支付赔偿?它还应该具备什么职能?

  魏加宁:你所说这种情况,在金融术语上叫做“付款箱”功能。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仅仅是“付款箱”模式的话,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事后“买单”,那么一些金融机构经营者就有可能在恶意经营之后将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交给政府,通过一番运作之后使其关闭,然后再让存款保险机构去负责“兜底”,对存款人进行赔付,而自己则逃之夭夭;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可能会因担心责任问题而一再出现“监管容忍”并拖延问题金融机构的关闭时机,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逐步扩充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

  我个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趋势,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不仅应当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运用和赔付,而且还必须拥有组织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权责,还要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否则的话,如前所述,一个制度设计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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