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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政策性银行可开展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张泰欣 北京报道

  日前,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五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获国务院同意并开始实行。意见指出,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对运行规范、资本实力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意见还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继续实施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在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郭向军透露,新的减税优惠办法已经向国务院报批,对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将有更大的税收优惠。

  意见称,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保费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意见明确了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规定。新规要求,担保机构应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来提取风险

准备金。对于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用来转增资本金。而担保机构在实际中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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