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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工行美金掺假钞 银行是否尽到义务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11:42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江金骐 报道 储户罗女士状告工商银行1万美元里“混”2700美元假钞一案,因罗女士举证不足,其诉讼请求昨天被西城法院驳回。

  “法院的判决很让我失望。”罗女士说,今年1月17日上午,她从工商银行鼓楼大街储蓄所取出一整捆的百元面值美元1万元,随即到附近的光大银行办理外汇理财业务。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她的整捆美钞,不仅封条有问题,而且还查验出其中有27张假钞,光大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收缴。她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立即又回工行储蓄所,要求重新检验,确定这27张确实为假钞,折合人民币即为21620元的损失。罗女士觉得事出不过8分钟,自己错得冤枉,随后收集证据将工商银行的这家储蓄所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罗女士为此案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罗女士昨天在宣判后,再次向记者提供了当时的取款凭条、捆扎美金的纸条、信封以及工行和光大银行的监控录像等物证。“这些都可以证明,这捆钱从工商银行取出来时就是原封不动的。”罗女士还说,监控录像可以证明我所说的一切。至于取钱的当时,罗女士为何不使用验钞机鉴别真伪,她对此解释为:柜台上就没有外币验钞机让她自己检验。

  由于双方质证时分歧很大,最后,双方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尽到当面验清的义务,储户罗女士所收到的钱币中,是否存在瑕疵。法院认为,当面验清是双方互动过程,在银行将货币交给取款人后,取款人如果认为银行方的做法有问题,可采用多种方式要求银行检验,一旦没有要求且离开银行,即意味着储户认可银行给付的货币。

  结合到本案中罗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罗女士从工商行取出钱后,到光大银行进行下一笔业务交易,虽然能证明中间只有8分钟的时间间隔,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原封未动,因此,罗女士称这万元美金中的2700美元假币来自工商银行,法院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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