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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放开谨慎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1:44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9日北京报道】

  "乡村银行"6省试点一季度展开各类资本兴趣浓厚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吸引了各界关注的目光。其中,最令人感兴趣的亮点,就是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创业,引导各类银行业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解决目前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虽然调整放开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首批试点,仅仅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而且试点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之中,但已经有不少“各类资本”表现出了自己浓厚的兴趣。

  据了解,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此次在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设立,其受理和审批权都交给了当地的银监分局和银监局。根据目前试点各地银监局反馈回来的信息,已经有很多企业和机构前去咨询。银监会也表示将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内下发给各银监局,尽快展开试点工作。

  那么,对于那些有兴趣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记者从银监会了解到,实际上,《意见》里已经规定的十分明确,将来的实施细则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细化而已。比如,对于想进入的境内企业法人而言,要求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根据《意见》的规定,将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但是否可以达到控股呢?据悉,为了保证这些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能够稳健发展,《意见》明确了设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以及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如要求村镇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如要求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等等。

  实际上,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银监会对于此次试点也相当慎重。据了解,6省试点也将分为两个阶段来推进:第一阶段可按机构类别选择3-6个地方试点,待成熟后再在试点省份适当扩大试点机构数量希望6省试点能在2007年之内取得一个阶段性的成果。

  (10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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