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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新政 农信社恐步供销社后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3:44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贺江兵

  银监会为破农村金融瓶颈,降低在农村设立银行的门槛。这让人回忆起计划经济时期,供销社曾是农村商业的“老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户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供销社一夜之间倒闭破产;农村金融放开后,农信社会否步供销社后尘

  “银监会的新政策推行之后,农信社可能会步供销社的后尘,部分经营不佳的农信社破产倒闭将在所难免。”这是湖北省一个县级农信社的负责人对《财经时报》发出的感慨。

  为了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底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行政村新设立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最低仅需10万元。

  内蒙古、四川、青海、甘肃、吉林、湖北6省区农村地区,成为这一新政的首批试点地区。

  《财经时报》记者在2007年元旦期间到首批试点之一的湖北省采访时注意到,部分县市级农信联社多位主管均表示,农信社面临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危机。

  他们中的多数当时尚未看到银监会的正式文件和实施细则,在记者转述相关规定后,这些主管纷纷表示,如果在县市一级设立村镇银行,他们愿意“跳槽”去创业。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村镇银行更有前途。

  生死农信社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足、金融服务缺乏的困境,银监会于2006年底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大幅放宽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条件。

  此举可能催生大量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农村金融产生积极影响。但业内人士认为,对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这项新政将给它们带来一定的冲击。

  首当其冲的,当属农信社。目前,农信社主要为“三农”(农民、农业、农村)服务,并且机构网点多在农村。

  一位曾在农信社工作30年的县联社主任对《财经时报》表示,如果真正照此开办各种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农信社的冲击将是致命的。

  他举例说,在县市一级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只需300万元。新成立的村镇银行若从农信社挖走20名吸储能手,10名较好的信贷员,3至5位主管便可开张。第一年若能吸收存款1亿元,放贷7000万元,开张首年便可实现盈余400万元。

  这位主任表示,现在农信社强调干部年轻化,他即将退居二线,很愿意去新村镇银行。接受《财经时报》采访的多位农信社主管人员,都有他这样的想法。

  农信社不良贷款包袱重,体制不活,工薪没有吸引力,一旦农村金融放低门槛,必然会遭受极大的冲击。

  在这位主任看来,银监会的新政让他们回忆起了计划经济时期,供销社曾是农村商业的“老大”,但随着个体户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供销社一夜之间倒闭破产。他们担心农村金融放开后,相当数量的农信社可能步供销社后尘。

  限定最大股东

  不过,在银行界人士看来,银监会的新政并不意味在农村地区设置银行类金融机构就毫无限制,想设立便能设立。

  《意见》中对于在农村地区设置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大限制是:“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这意味着,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其最大股东将是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对此的解释是,此举将能“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

  《财经时报》对湖北省某县银行业监管部门、四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邮政储蓄、农信社联社等金融机构采访时发现,他们均表示由于分支机构没有设立村镇银行的决策权,尚不清楚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否在当地设立村镇银行。目前,它们也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

  银监会新政中提及的“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引起不少自然人和企业的关注。

  湖北省襄樊市一位从事农用车销售的叶先生告诉《财经时报》,他在电视上看到民营企业可以成立乡村银行,但咨询了很多银行和政府部门,尚不知道找谁才能申请办理。(01085)

  链接

  银监会新政索引

  按照《意见》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即可;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意见》规定,农村地区各类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

  经营业务范围上,根据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

  在降低门槛的同时,风险控制自然更重要。

  《意见》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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