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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10万元设信用合作组织 银监会降低农村金融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17:1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这是中国银行业市场政策的重大调整,将会改变农村金融的格局。”12月22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断言。

  当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会上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臧景范表示,目前,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预计明年一季度早些时候将开始试点。

  根据该《意见》,银监会通过降低门槛等方式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具体将扶持资本以5种新形式入场。

  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考虑到偏远落后的地区资本不足的问题,《意见》调低了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入门槛。

  例如,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而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而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金仅仅要10万元人民币。

  此外,意见还调整了投资人资格,适度放开境内投资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例如,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资本充足率、邓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合作银行都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而且,适度提高境内投资者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而对于前几年持续退出农村区县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臧景范表示,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分工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的格局,引导包括国有、股份制银行在内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服务。

  银监会甚至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乡或行政村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11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涉农贷款的余额现在已经达到了4.5万亿,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全国农户贷款余额接近万亿。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的大部分仍然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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