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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希望更多银行开展QDII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05:14 第一财经日报

  王春霞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近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话题。种种迹象显示,银行QDII目前正在提速,近日在香港召开的银行QDII业务联合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解,来自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4家机构的多位监管者参加了是次会议。在银行QDII业务的推进中,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显然是一个忙碌的人物。围绕QDII这一话题,唐双宁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希望更多的银行能开展QDII业务。

  《第一财经日报》:QDII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安排?普通投资者应该怎样来理解和认识它?

  唐双宁: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在这项制度下,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范围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过这项制度的实践经验,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今年4月起正式实施的QDII制度,对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也为境内投资者创造了一些接触境外资本市场的机会,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

  《第一财经日报》:QDII业务联合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近期有哪些协调或发展目标?

  唐双宁: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等部门组成了QDII业务联合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交流监管领域的市场信息,磋商和讨论有关监管政策的适合度,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或联合调研小组开展QDII业务的专题调研,按照各自的监管分工实现对QDII业务的跨境联合监管,促进该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该小组的近期工作目标是确立监管合作机制和合作框架,以便四方尽快按照合作机制和框架开展规范化、正式化的监管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银行QDII联合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为什么选择在香港召开?

  唐双宁:选择在香港召开本次会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联合内地、香港双方监管机构共同讨论QDII业务的发展问题,二是对香港的投资市场进行调研考察。

  近年来,香港和内地经济融合不断地加深,贸易和投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港资银行在内地各项业务的发展也很迅速。一方面,香港依靠它超群的资金集散、资产配置和风险管控能力成为了亚洲金融中心,而在独特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人才以及信息优势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香港无疑成为QDII业务的最佳投资地,也给香港投资市场带来巨大的商机;另一方面,希望取得QDII资格的商业银行能够把握住市场机遇,充分利用香港投资市场的便利,开发出更多、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QDII业务开展的情况怎样?

  唐双宁:截止到11月末,已经有10家内资银行和7家外资银行的内地分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在产品方面,首批QDII产品是7月份上市的。现在市场上一共推出了9款QDII产品,人民币认购额近23亿元,美元认购额约为8700万美元。

  《第一财经日报》:商业银行推出的QDII产品市场反响并不热烈,你对这个问题如何看?

  唐双宁:目前这项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受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受商业银行自身产品设计能力的影响,受境内投资者投资需求水平的影响,银行QDII产品的市场反响略显不足,但从长期看,这项业务的市场潜力巨大。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产品在起步阶段难免比较困难,但是贵在起步,在防范风险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相信这项业务会根据市场的选择和需要而有序、健康地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在对商业银行开展境外投资这一问题上,银监会秉承怎样的监管思路?

  唐双宁:银监会对于QDII业务始终持积极推进的态度。在今年4月出台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暂行办法》,6月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业务监管政策。

  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积极申请开办业务,我们对内、外资银行的申请一视同仁,无论申请机构的规模大小,只要其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达到要求,我们就批准。在业务监管上,银监会在督促银行机构做好产品的科学设计和定价、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监管机构及香港银行业界的业务交流,同时,将进一步完善QDII有关监管政策,优化竞争环境,加强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审慎、稳健地推动QDII业务。

  《第一财经日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的风险管理有什么要求?

  唐双宁: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在对冲汇率风险时,充分识别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和期权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加强相应的风险管理;另外,按照“了解你的对手”的原则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制定科学的交易对手选择标准,设置交易对手交易额度,紧密监测交易对手外部信贷评级变化及有关信用变化情况,特别是有关的负面信息,并建立内部报告体系。

  另外,在投资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配备有境外市场投资经验的人员,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使银行的投资管理能力不断地增强,并通过主动投资为客户争取更高的收益,同时有效规避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监管部门将如何继续完善对QDII的制度建设?

  唐双宁:我们推进QDII业务的过程可谓是边摸索边前进,边前进边总结。随着投资者逐渐成熟、产品运行机制的不断优化和投资市场的发展,要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对QDII产品性质的界定、可投资产品的范围、会计账务处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并尽量减少和简化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和业务开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你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唐双宁:“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也要自己承担投资决策的风险。钱是属于投资者的,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最终的投资决策出自投资者本人,决策的风险也应由投资者来承担。

  关于“买者自负”有两点要强调:

  第一,“买者自负”原则适用于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QDII产品也包括在其中,而不是针对广大银行储户的存款行为。商业银行有责任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银监会的职责就是保护存款人权益。

  第二,“买者自负”原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要求,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卖者和监管者也有一定的要求,是有条件的“买者自负”,是在高度自律和高度监管下的“买者自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

  银行必须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保证提供的是合格的投资产品,没有欺诈投资者的行为。要求购买者“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必须充分履行以下责任义务:首先,银行要向客户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作充分的披露,防止误导投资者;其次,银行应对所推荐产品相对于客户的适合度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投资者真实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再次,银行应妥善地保管客户资金,以保证客户资金与自我资金的投资与管理相分离;最后,银行还应建立高效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有效的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监管机构的职责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监管机构通过监督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证银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相关义务,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进行公众投资者教育,保障“买者自负”原则在有效、透明的金融市场中实现。

  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以及监管机构谨慎有效监管的环境下,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产品的特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从而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自主选择购买相应的产品,并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真正体现“买者自负”的原则。

  《第一财经日报》:据悉,银监会正在大力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具体有哪些举措?

  唐双宁:一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帮助其提高对金融知识的理解能力,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包括做好产品适合度调查、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以及帮助公众了解QDII业务的相关知识等。

  另一方面,为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银监会近期将开通公众教育服务网,在银监会机关办公大楼专门开辟的公众教育服务区也即将对外开放。这是首个由监管部门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专门用于投资者公众教育的服务区,社会公众可以在服务区内通过电子设备浏览相关的金融业务、金融法律、金融监管法规,通过专业的宣传册了解产品的特性,还可以获得专业人员提供的金融知识咨询服务,通过公共教育服务网站和服务区,银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众介绍最新、最实用的金融知识,也随时了解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业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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