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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对外开放中的银行业税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11:16 《中国金融》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潘功胜

  税收制度是服务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政治和经济目标的经济制度规范,它是由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处的政治经济形势所决定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中资银行将逐步与外资银行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加快改革金融税收制度。

  我国银行业税制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税制框架,基本搭建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经其后几次逐步调整演变而成。

  现行的金融税制中,涉及我国银行业的税种共计14个,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国内银行业的主体税种。在我国商业银行上缴的全部税项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占比达90%左右。从营业税和所得税二者的排序看,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前,所得税数量不大,营业税是第一大税种,而股改后随着历史包袱的解决,经营利润开始大量反映为账面利润,所得税数量大量增加而成为第一大税种。

  应该说,现行的金融税制框架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体制转轨的需要,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因为当时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没有把金融业作为税收鼓励发展的对象,而是将其视为营利方便的高盈利服务行业,所以设计了比较高的营业税税率,所得税税率也较高。随着银行业股份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现行金融税制的诸多问题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

  税种结构不合理,银行业整体税负较重

  税收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税种结构体现了一个时期国家的税收制度取向。与发达国家金融税制比较,我国金融税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在金融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并由此导致商业银行承受较重的实际税负。虽然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后,营业税比重已低于所得税占比,但即便如此,近几年内仍能保持在20%以上,数量也远大于其他小税种,依然是第二大税种。征收高额的营业税,可以保证金融税收基本不受银行盈利状况的影响,有利于方便地筹集税收资金,充分发挥集中财政收入、支持经济建设的作用。但这一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业的经营特点:银行和一般商业企业不同,虽然交易量和营业收入额较高,但扣除成本后的利润相对较少;而且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银行本来就担负着很高的风险成本和人工成本。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与主要征收所得税的国外银行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承受了远高于外国同业的税负水平。

  以银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35%,不需缴纳营业税;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而我国所得税率为33%,加上5%的营业税,按照美国研究

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 “(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利润水平”计算,目前我国银行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比美日银行的税负重得多。

  税收制度不统一,内外资银行税负不公平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向外资银行提供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从适用税种上看,内资银行除了要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征这些税费。从所得税方面看,目前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率优惠。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规定,绝大多数外资银行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第二,税基优惠。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而外资银行可以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如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资银行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则可以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由于外资银行在适用税率、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等方面享受较多优惠,其实际税负远小于中资银行。

  功能发挥不充分,支持金融创新力度不强

  目前我国已经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等。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的应用将愈来愈广泛,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将愈来愈多。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创新没有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衍生产品税收政策仅覆盖部分产品,其他产品税收政策未得到明确。再如,离岸金融业务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这项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涉及离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

  金融税制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资本市场形象和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是使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2006年年底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中外银行在业务范围上将不存在差别。届时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在理念、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与中资银行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而相比之下,中资银行则多承担了一重税收负担。这样的外部环境必然会影响中资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不仅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上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而且也不利于其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导致在主要业绩指标上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与国外大银行的可比性。随着大型商业银行逐步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税后利润、每股收益、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回报率等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关键业绩指标。与国外银行相比,由于我国征收较高的营业税,银行的一部分利润变成了营业税,这相当于所得税前移征收,从而导致企业税后净所得减少。由此造成在同样的税前经营成果下,我国银行业的税后利润等关键业绩指标低于国外大银行,从而在资本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

  三是削弱了银行的资本积累和自我平衡能力。利润的税收化,使得银行税后利润减少,资本积累受到限制。同时,由于营业税不受盈利状况的影响,盈利再差也要缴纳规定的营业税,不利于银行经营困难时期的自我平衡,影响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

  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建议

  对银行业来说,金融税制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在保持税收收入和助力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二者之间寻找平衡。在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与国际先进银行展开激烈竞争的背景下,这显然不再是一个两难选择。无庸讳言,降低商业银行税负必然会减少当前的金融税收,影响现阶段的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有利的税收政策环境,助推我国银行业发展壮大应是更加重要的目标选择。而且,“蓄水养鱼”可以带来更有利的长期收益,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银行业才能提供持续和更加丰富的税源。

  改革营业税制度。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在现行5%税率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的时间下调至2%以下,并在5年内最终取消银行业营业税。或改变营业税税基,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则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完善所得税制度。取消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制,建立统一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所得税制度,平衡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修改对银行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允许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改革呆账准备提取的税前扣除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实际风险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税收支持。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针对银行新业务科学制定相关税制,促进创新业务发展。

  简化税收管理和审批手续。改革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办法。简化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增加税法透明度,避免或减少因税法变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 延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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