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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农行常德分行造假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2:24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崔帆

  《财经时报》经过三个月的调查,采访到农行常德分行不良资产剥离造假事件的当事人和部分员工,造假真相至此逐渐水落石出

  通过私刻公章、复印公章,并采用刀刮裁剪套改等方式,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下称“农行常德分行”)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炮制”了一系列资产管理公司核销剥离不良资产所需要的文件,将银行的经营损失以正常的呆账剥离。

  对于这项违规造假的处理结果,却一拖再拖,直到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审计专项小组撤离农行常德分行10个月后,才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称“农总行”)监察部下发到农行常德分行。

  事发之源

  《财经时报》调查发现,农行常德分行不良资产剥离造假案被揭露,源于国家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对农行湖南省分行的审计。

  2005年5月,长沙特派办按国家审计署统一部署,开始对农行湖南省分行200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共发现问题77个,涉及金额12.11亿元。

  其中,深挖出两起重大违规案件,分别是常德分行原西洞庭支行在1992年至2002年十年间银行账务混乱,以及娄底市分行违规向娄底凯龙管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审计结束后,长沙特派办意识到,这两起严重违规案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他们随即与农行湖南省分行监察室、审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联合组成81人的专项小组,兵分几路对2002年6月30日以来,农行湖南省分行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剥离的不良资产及其处置、损失情况进行逐笔检查,并对全省农行2000年以来新发放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核查。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财经时报》描述说:“经过公司自查,并汇总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的审计结果,发现了有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的违规案件。”

  “炮制”文件

  《财经时报》在随后的调查中,联系到一位后来受到农总行监察部党纪行政处分的当事人,这位人士向记者透露了农行常德分行造假真相。

  专项小组对农行常德分行的审计始于2005年8月底,审计内容包括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在审计初期,专项小组发现,农行常德分行两年来剥离的不良资产中,有部分呆账企业其实仍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按照财政部有关呆账认定条件,贷款企业应该已无偿贷能力,银行方能进行呆账剥离。换言之,无偿贷能力的呆账企业不应再有正常的营业性活动。

  对这一有悖常理的不正常现象,专项小组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并逐步发现常德分行违规剥离不良资产的内幕。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一旦无偿债能力,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破产和注销,并向银行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破产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的原件。

  农行常德分行为了将不良经营损失转作呆账,顺利剥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是将审查原件改为提交审查复印件。

  此后,通过私刻公章、复印公章,并采用刀刮裁剪套改等方式伪造国家公文,“炮制”了一系列资产管理公司核销剥离所需要的工商、法院、公安局、会计事务所等文件。

  从而,制造出以正常呆账顺利剥离不良资产的假象。借剥离和划转之机,银行的不良贷款占比将下降,账目也就不会过于难看了。

  处理

  2006年8月,农总行监察部方下发《关于对违规违纪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简称《通报》),并经农行湖南省分行分发到全省下属的分支机构。

  《通报》中,农总行对涉及农行常德分行不良资产剥离案中严重违规的16名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这16人中,大部分是该行业务骨干,还有个别人士身居支行行长要职。其中,7人被开除党籍、公职;另外9人被分别处以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被处分的当事人中还有已退休员工。

  在农行常德分行的员工看来,《通报》下发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整个常德分行的气氛和当时酷夏的天气一样,沉闷得令人窒息。

  “想不到总行的处罚力度这么大,被开除公职的都是时任下属支行的负责人,现在均是分行的业务骨干。”

  有人甚至惋惜地表示,“他们不是为自己谋利,都是在为银行工作”。

  关于农行常德分行涉嫌违规的金额,《财经时报》多方查证均未得到具体数字。常德分行内部人士仅是轻描淡写的透露:“从总行处罚力度不难看出,违规金额远比外界想像的多得多。”

  《财经时报》注意到,目前,相关造假事件并未有任何司法介入。

  起诉仲裁

  就在大家认为这一事件应划上句号时,却出现意想不到的转折。

  《通报》中被开除党籍、公职的7人,有4人陆续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其中一位当事人向《财经时报》透露,他们4人在常德分行工作已超过十年。2004年底,农行常德分行分别与他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次农总行开除的决定,这4人认为,如果农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财经时报》获悉,截至2006年11月24日,最后一位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已收到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认为,农行常德分行与起诉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起诉人补发工资、补缴

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农行常德分行尚未对裁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未有上诉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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