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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收紧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5:4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称,将进一步完善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要求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补充规定指出,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对于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补充规定提出,“要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补充规定同时要求,要从严控制预算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开户。资金集中核算机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以及在系统或单位内部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政策规定成立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核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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