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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内审薄弱仍是我国银行业案件发生的主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 09:44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韩雪萌

  嘉宾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钟伟教授

  根据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十次工作会议公布的最新数据,今年前10个月银行业案件数量特别是百万元以上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发案率得到遏制,银行业案件发案形势保持了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对照去年以来发生的各类典型案件,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80%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有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造成的。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教授,他认为,目前,内审薄弱仍是我国银行业案件发生的主因。

  主持人:在最新的一次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上,中国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提到我国银行业案件治理的情况时指出,八成银行案件都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酿成。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作案人多为基层机构的负责人,有些还是当地的“明星行长”,作案方法都是与多个重要岗位人员串通作案,金额巨大,作案期间都经过多次内审而未被发现。您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我国银行业内审体系的总体状况?内审薄弱主要体现在那几个环节?

  钟伟: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内部审计体系和国际水准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集中体现在认知差、严肃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不足。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很多大案要案背后,都有内部审计薄弱的阴影。

  首先,何谓认知差和严肃性差?这是指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内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监管部门也难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进行检查及评估,导致银行内部审计往往流于形式化。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水准、薪酬激励和在行内的地位也相对偏低。目前国内

商业银行里,除少数金融机构的稽核内审人员占全部员工比例达2%这个国际水准之外,大多数银行都只有1%-2%左右。这种现状至少折射出银行业对内审的认知程度还相当不足。其次,机构设置的缺陷,是指银行董事会下设置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官员,建立垂直、独立的审计体系还不足。内部审计人员难以避免利益冲突,难以保证内审的独立性,难以对高管层,尤其是总行层面进行监督。第三,认知和机构设置的不足,使得银行内审难以成为银行激励约束制度,尤其是考评和问责机制结合起来,结果导致内审的效果不佳,事前职责不明,事中流于形式,事后难以落实等一系列弊病。

  主持人:按照通行的说法,90%的银行坏账都可以通过加强银行内部审计来规避。银监会在加强银行内部审计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并在今年制定了一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从您的理解来看,一个相对规范的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应该具有怎样的基本架构?它对银行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钟伟:其实银监会的内审指引本身就是一个规范的内审体系框架。这个框架的规范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界定了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内部审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对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必不可少。新指引当中,不仅强调了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的合规性审计的重要性,还使得内审被引入到风险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这一更基础的目标上来,使得内审目标和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致化。

  界定了作为董事会激励约束机制的内部审计体系。即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首先审计官,内部审计部门应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首席审计官的分工分别是:董事会对适当、有效的内部审计负最终责任;审计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组织指导系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则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界定了基于流程管理的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不仅目标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独立考评。此外,内审制度还要求明确的审计汇报线路和频率、责任追究和免责制度等。

  但是应当看到,银监会的指引毕竟是方向性的指导,再规范的框架也需要具体的商业银行董事会来予以落实。

  主持人:那么,是否做好了内审的各个环节,就能有效地降低基层金融案件频发的问题?

  钟伟:你所说的基层金融案件频发问题,建立严格规范的内审制度有利于缓解上述情况,但是要真正奏效,还取决另外两大因素。一是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是否到位,毕竟现代银行从基层网点到总行的管理层级长、环节多,呈网络式分布,需要现代化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来支持。二是内审人员是否具备运用以核心业务系统为重心的现代金融技术的能力,内审手段日益依赖内审对信息技术和非现场审计的运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短板不是一块,因此防范金融大案的频发,提高内审的水平很重要。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不是轻而易举就可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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