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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以谋生为由 琼一银行行长被免职后仍索贿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 15: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原副行长陈明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万元。11月24日,海南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1965年出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陈明华原任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长。1998年5月14日、7月22日,刘某、符某为合作进口钢材生意,先后以符某经营的美伦公司的名义向椰城工商支行申请开具两单远期信用证,数额合计美元427万余元。为此,刘某找到陈明华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他好处费。于是,陈明华违规作出同意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的意见,并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审批后获准。

  1998年9月,陈明华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作为去美国考察学习期间的个人费用。刘某征得符某同意后,从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送给陈明华10万元。

  后来,美伦公司以该信用证违法经营进口钢材,在湛江被中纪委工作组查扣。陈明华也因此于1998年12月被免去副行长职务,另行安排参加追偿贷款工作。同年12月,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委派陈明华到湛江协调处理美伦公司钢材被扣事宜。陈明华以帮美伦公司办事需要费用为由,打电话向刘某要20万元。刘某征得符某同意后,从美伦公司取出20万元交给陈明华。

  1999年初,陈明华以被免职后要开典当行谋生为由,向刘某和符某索要100万元,二人表示同意。1999年1月12日,刘某将100万元转账到海口坚盛典当行银行账户上。之后,陈明华托人全部取出。2000年初,陈明华和刘某、符某两次商量瓜分美伦公司信用证下的700多万元钢材销售款。不久,刘某将一本以陈明华名字开户的农行存折转交给他,存折上有50万元。陈明华将存折里的钱全部取出后用于个人开支。(李轩甫 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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