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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银行3个月内可办理全面人民币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昨日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细则》施行后的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在《细则》施行后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法人银行,在获得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其中就包括涉及普通百姓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售业务。

  《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将外资银行业务许可层级,从过去的六级简化为两级。《细则》还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要指定1家分行作为管理行,负责中国境内业务的管理。此外,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规定外资银行临时停业3天以上6个月以下,需经过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准。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业务总裁翁富泽称:“汇丰欢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公布。我们认为本地注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我们希望成为率先进行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之一。”

  他表示,“汇丰已准备就绪,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在12月11日新的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向中国银监会提交本地注册的申请。我们与银监会就本地注册申请的报批程序保持密切沟通。”

  《细则》共分六章,134条,将与《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其中,针对备受业界争议与关注的宽限期问题,《细则》要求,外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0%”的要求。不过,《细则》同时要求即使在宽限期内,单一大客户的贷款集中度也不能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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