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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下月全面开放 个人可到外资行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4:25 扬子晚报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从12月11日起,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实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其中,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即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将可以在大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即存款、贷款,以及从事银行卡业务、咨询服务业务等。但是,为保护国内储户利益,外资银行分行还只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的定期存款。

  政策看点

  对外资银行取消注入限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宋大涵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

  《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册法人银行才能开展业务

  宋大涵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宋大涵说,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宋大涵说,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宋大涵认为,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便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他说,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要求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也公认,凡是为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审慎性的。

  宋大涵说,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十分慎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和机构业务。

  “监管当局通过设立本国公民本币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从而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政策目标。”宋大涵说。

  “百万元存款”符合国际做法

  新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办理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这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相一致。

  宋大涵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新《条例》对于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宋大涵认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而且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要求是一致的。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凡从事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都要求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世贸组织的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分析,这不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王兆星分析说,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有意经营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基础上的行为,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王兆星认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制度方面的安排。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那些存款比较小的存款人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市场反应

  外资行:已提注册申请

  目前,我省有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汇丰银行苏州分行、恒生银行南京分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无锡分行等8家外资银行,以及8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另有3家外资银行分行正在申请或筹建。记者从这些外资银行机构了解到,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本地注册”。其中渣打银行昨日凌晨就向银监会提交了筹建设立本地子银行及个人人民币业务牌照的申请。不过,按照审批程序,外资银行在中国完成注册可能还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也就是说,老百姓真正能到外资银行存贷款还要等些日子。

  南京某外资银行副行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是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但是,各家外资银行的发展策略大不一样,有的志在存贷款等零售业务,有的则是全面开花,但他们银行仍专注于公司业务,不会经营个人存贷款。她认为,外资银行不会对中资银行带来大的冲击,毕竟中资行客户基数大、营业网点多,外资行可能会将眼光盯住特定客户群,与中资行形成错位经营,把蛋糕做大。

  中资行:抢高端客户难了

  我省一家中资大银行的理财分析师昨日告诉记者,他个人认为,外资银行单笔100万元存款的“门槛”对中资银行来说有失公平,这将给广大客户一个错觉,让他们觉得外资银行在高端客户的服务上更强。因此,100万元看似给外资银行设立门槛,其实有助于其吸收高端客户。而根据“二八定律”,银行20%的利润来自80%的贵宾客户;80%的普通客户却只能贡献20%的利润——南京市一家银行1-9月份增加储蓄存款26亿多元,其中一半就是来自存款10万元以上的贵宾客户。所以近年来中资银行也开始用各种理财产品和方式来吸引、抢夺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的高端客户。“我倒不担忧我们的产品比外资银行差多少,但就是这一个起点的不同,就会使我们吸引高端客户的难度加大。”这位人士说。另外,对于国家将继续给予外资银行税收优惠,他也表示“这不公平”,既然是国民待遇,应该税收政策与中资银行一样。

  信用卡:早就“短兵相接”

  新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转制后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而实际上,之前外资银行早就想办法"暗渡陈仓",用跟中资银行合作的方式发行联名卡,这些卡已在我省短兵相接,如兴业银行与香港恒生银行合作的联名卡,浦发信用卡借用了美国花旗银行的技术和管理,交通银行联合汇丰银行……我省银行卡部人士介绍,信用卡作为吸引个人优质客户的重要工具,历来是“必争之地”,现在竞争就够热火了,将来外资银行也来发卡,会更加“火上浇油”。不过还是那句话,竞争越激烈,老百姓越得利——他们选择更多,可以“用脚投票”,看上哪家服务、产品就进哪家的门。

  条理解析

  四大看点

  1、 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而在全面开放之前,中国已经开放了25个城市,其中有5个是自主开放的,也就是提前实施开放,另外20个城市是根据每年开放3-4个的承诺而安排的。

  2、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条例》除了在业务范围方面加以鼓励之外,还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3、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

  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资源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文件所称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4、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既然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方面与中资银行取得一致,那么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也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

  三大亮点

  1、政策鼓励外资银行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2、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款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25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3、外资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昨天对外公布,《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人民币业务。《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闻链接

  广东发展银行股权重组成功

  新华社电 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与美国花旗集团牵头组织的国内外投资者团队在广州签署战略投资与合作协议。花旗集团与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普华投资、IBM信贷等国内外企业组成的投资者团队出资242.67亿元人民币,认购重组后的广东发展银行85.5888%的股份。其中持股比例为:花旗集团20%,中国人寿20%,国家电网20%,中信信托12.8488%,普华投资8%,IBM信贷4.74%。

  本报记者 马燕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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