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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12月11日起享受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6:27 北京日报

  再有不到一个月,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对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昨天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2月11日开始实施。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全面解读了这份备受关注的条例热点。

  热点一法人外资银行吸收存款不受限制

  根据《条例》,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而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存款有限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表示,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宋大涵说。

  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昨天表示,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

  热点二鼓励外资银行本土化注册

  根据条例,外资法人银行几乎获得了与中资银行一样的业务范围,其在中国的业务领域将较现在大大拓宽。在中国的外资银行是否要本土化注册,是否要转制几乎成了没有悬念的问题。

  宋大涵昨天表示:“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此我们予以鼓励。”他还表示,《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总之,扩大了它们的业务范围,降低了它们的经营成本。

  王兆星表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热点三外资银行税收仍有优惠

  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分别,转制以后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它的税收优惠和内资银行一样还是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

  宋大涵解释说,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但他同时透露,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曾有业内人士说,外资银行享受所得税方面的15%的优惠税率,应该说是一种超国民待遇。王兆星昨天表示,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热点四法人外资银行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在所有银行的零售业务中,信用卡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一方面。其丰厚的利益和踏实的客户资源让银行不忍放弃。外资银行也将获得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的通行证。

  昨天王兆星说,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但他强调,关于发行信用卡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能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这是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加以审核的。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王兆星说,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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