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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履行入世承诺 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俞靓 综合报道

  弹指一挥间,我国入世已近5年。在此时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多次修改终于发布。其中,国民待遇、审慎监管和法人导向三项原则贯穿始终,这不仅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的信念,也有助于构建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的格局。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曾承诺,5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5年来,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截至今年9月末,中国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达到25个,其中5个城市属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已达111家。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

  外行获得国民待遇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说,《条例》对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在履行承诺的基础上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专家认为,国民待遇更多体现在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和监管上。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境外,监管要求有所区别。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条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其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其充分享受国民待遇。

  王兆星说,此次《条例》修订一大目标,就是为了配合入世履行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修订后的《条例》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审慎监管的修订。例如,《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再如,原先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内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法人导向符合国际惯例

  《条例》中,体现“法人导向”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首先,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其次,法人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限制;第三,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最后,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中国申请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法人导向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

  据了解,国际通行做法是,监管当局通过设立公民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来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政策目标。例如,美国、欧盟、加拿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
墨西哥
、新加坡等国家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存款均设定不同程度的限制。

  “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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