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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1:16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韩雪萌报道 据新华社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背景资料

  1994年,为适应银行业对外开放新形势,国务院公布了第一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此后,人民银行于1996年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底,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条例》修订,人民银行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与《条例》同时公布实施。

  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后,银监会再次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8月公布。现行《细则》进一步落实世贸承诺内容,体现了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精神,同时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尽量使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趋于一致。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前,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为全面兑现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对象限制,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实行国民待遇,为此,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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