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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资银行站上同一起跑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4: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胡学文

  本报讯在中国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的前夕,备受瞩目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出台。这一法规的出台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文件出台标志着中、外资银行站上同一起跑线,中国的银行业将从此走上全面开放的道路。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条例》全文,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

  随着今年12月11日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人民币零售业务市场谨慎地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条例》明确,外资银行在华注册成为法人银行后,即可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但外资银行分行则只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旨在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银行。除从事人民币业务享受不同标准外,法人银行还能够进入外资行垂涎已久的银行卡业务,而对于那些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

  《条例》规定,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据介绍,《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届时,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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