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李文广VS山东工商:马拉松式银行不良资产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李文广VS山东工商管理系统

  李攻

  权益人拍得一笔资产,法院虽已判决并经银行划拨,可是8个月后依旧是未见踪影

  被执行人归属扑朔迷离,滨州市工商局和山东省工商局先后辩称自己不是被执行主体

  10月26日,李文广拿着一张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某支行2月22日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通知书》上明确说,‘省工商局在我处的存款1800万元,已扣划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可到现在,还是没有见着。”

  令李文广不解的是,一笔欠款竟然了8个月。用他的话说,从济南到滨州不过150公里,就是“走”,8个月的时间也不知道已经走了多少个来回了。

  同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部室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滨州市中级法院账户上没有这笔款。

  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则于今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鉴于我局仍有偿还能力,请贵院确认我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请求法院“免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一切义务”。

  10月31日,建行济南市某支行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在这件事上确有不当之处。”

  省工商局成为“欠款人”

  “购买这份不良资产是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就是获利。”10月26日,李文广如是告诉记者,丝毫没有掩饰当初他们竞买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不良资产时的投资意愿。

  这是一笔本金为1030万元、利息为931万元(截至2004年9月)的不良资产包。2004年12月30日,李文广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以364万元(支付信达公司350万元,支付拍卖费用14万元)的价格竞买到了这份不良资产。

  这份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是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说明了这起债务的大致过程:

  1997年7月,建设银行滨州地区(2000年6月10日滨州撤地建市)支行营业部与滨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工商局向建行借款1030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工商局没有归还。之后,滨州建行将这笔借款及利息作为不良资产划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此后,信达公司济南办事处就这起欠款对工商局提起诉讼。2001年12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工商局偿还本金1030万元,利息258万元。

  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滨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遂成为生效判决。

  在判决生效之后的三年中,信达公司济南办事处多次催促法院方面执行生效判决但无结果。于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在2004年12月的第二次公开拍卖时,将该笔债权卖给了李文广等人。

  2005年1月9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正式完成了将此笔债权转让李文广的手续。

  在李文广竞买时,这份不良资产已经经过了一次公开拍卖,当时是流拍。拍卖公告已经两次在山东省的主流媒体上公告。

  李文广原来在山东省滨州市中国银行系统工作。他相信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但其后的事情进展远远出乎了李文广的预料。截至现在,李文广等人仅仅收回了160万元。而此时他们拥有的债权本息,已经达到了2500万元。

  李文广向记者透露:“我们希望与债务人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和解。”

  被执行人之“争”

  2004年3月,滨州市中级法院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理由是,滨州市工商局于1999年归山东省工商局垂直管理,其原有的固定资产、预算内外经费、人费编制等均收归省工商局。滨州市工商局已经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无力偿还该笔债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到了今年2月27日,也就是省工商局账户款被“扣划”的5天后,滨州市工商局又向滨州中级法院出具了一份与上述意见完全相反的申请:“关于我局欠李文广等人购买信达公司债权一案,贵院作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执行人的认定,鉴于我局仍有偿还能力,请贵院确认我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我局偿还债务后,免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一切义务。”

  此前,滨州市中级法院已就追加省工商局为被执行人逐级请示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倾向将省工商局追加为被执行人。

  2006年2月22日,在李文广等人的催促下,滨州中级法院决定扣划省工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某支行的一个账户存款1800万元。

  滨州市中级法院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要滨州市中级法院、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某支行、山东省工商局、滨州市工商局四方中的任何一方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事情就不会拖到今天。

  划拨款之谜

  10月26日,记者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现在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细节不便对媒体披露。

  这位人士说,我们法院一定会对各方的利益负责,请相信法院和法律的公正。

  但这位人士同时说,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这个案件涉及多方,还需要协调。

  据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某支行相关负责人说法,在2月22日之后,滨州市中级法院再未就协助执行找过该行。

  10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某支行相关领导对本报记者解释,之所以按照操作规程当天就应该扣划的款在其后8个月的时间里仍未到账,原因是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法院在其后也撤回了法律文书,使得银行无法协助执行。

  这位人士说,在出具划款通知的当天,由于时间已晚,已经结账,未完成扣划。而在第二天,当事人又提出异议,所以这事就拖了下来。直到今年8月,滨州中级法院来人撤回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使得银行方面没有了执行的依据。而法院方面只是收回了法律文书,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回执材料。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变更并不影响执行。

  这位人士说,现在只要滨州中级法院再出具协助执行文书,银行方面将立即执行。

  但据滨州中级法院相关人士透露,该院并未撤回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是法院裁定,要撤销这个裁定,需要做出新裁定,并无不出具法律文书“私自”撤回原文书的道理。

  银行人士说,银行方面决不会因为省工商局是该行的大客户就不协助法院执行。据李文广透露,当时扣划的省工商局账户上有资金近2亿元。

  山东省工商局则认为,自己并不是被执行的主体。

  11月1日,山东省工商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省工商局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行政权力绝对不会干涉司法公正。他同时表示,该还的钱肯定要还,但省工商局并不是该案执行的主体。另外,“扣划”的账户是财政预算内账户,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扣划。

  省工商局认为,该局如果要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要弄明白,省工商局在对地方工商局实行垂直管理时,是否接收了其相关财产,接收了多少。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说,李文广投资不良资产以求获益,这一点无可非议。

  专家:省工商局应承担清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等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追加省工商局为被执行人的意见。上述法律专家认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今年3月18日,江平、应松年等为本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上述专家认为,“在滨州市工商局法人资格消灭后,原由其管理、使用的财产当然被山东省工商局接受。山东省工商局在接收滨州市工商局财产的同时,也接收了滨州市工商局的债务。因此,应对滨州市工商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专家同时认为,没有变更产权证书并不影响本案财产权的转移,“尽管本案中有关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资产仍然记载于滨州地区工商局名下,但这种记载并不能改变滨州市工商局的财产已由山东省工商局接收的事实。”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42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