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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机构获调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2:17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 2日北京报道

  《银监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力同时明确适用条件对象范围

  记者今天了解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将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据悉,目前的《银监法》是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银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大,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才能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和电子化的深入发展,银行业务逐步延伸到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经济犯罪突出表现为银行违法案件。银行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作案手段隐蔽,科技化程度高。如果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而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则很难及时定性并予以查处,有可能扩大银行及客户的资金损失。事实上,由于银行业监管机构没有被赋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已影响到了对违法案件的发现和查实。

  而如果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银行业监管机构就能结合已有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权力,依据相关资料及时发现并查实银行业违法案件,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提高查处银行违法案件的效率,从而有效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同时,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还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监管的目标,这也符合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要求。

  另外,为了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也防止了相关调查权的被滥用。(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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