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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相关调查权适用条件和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章永哲报道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修改进行了说明,修改后的银监法明确界定了银监会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

  其含义是:

  第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的触发条件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活动包括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和行为,也包括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检查目的是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和查清相关的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第三,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修改后的银监法的界定,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对相关调查权规范行使的约束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的,可以按照银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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