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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发表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3:53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章永哲报道 今天,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发表谈话指出,银监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对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高度重视。中国银监会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新职能,全力保障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银监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银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难度日益增大,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有效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和电子化的深入发展,银行业务逐步延伸到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经济犯罪突出表现为银行违法案件。银行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作案手段隐蔽,科技化程度高,如果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而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则很难及时定性并予以查处,有可能扩大银行及客户的资金损失。

  事实上,由于银行业监管机构没有被赋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已影响到了对违法案件的发现和查实。

  其次,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监管的目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主动、及时、妥善采取处置措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

  再次,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符合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及时发现银行违法案件,防范银行风险,纷纷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力。如,美国法律规定,货币监理署作为联邦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此外,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以及

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因此,他认为,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既符合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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