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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弱势金融体系发展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10:41 金时网·金融时报

  四、完善弱势金融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我国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借鉴国际经验,重视弱势金融体系建设,扶持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必然之举。我们应当切实发挥和运用好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弱势地区的发展提供全面、良好、优质的金融服务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的弱势金融法律体系

  弱势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形式,具有金融体系的一般运行规律和经营特征。但是,它又承担了某种政策性、开发性的任务。因此,需要政府在发展弱势金融体系中遵循一定的特殊规则。

  一是加强对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立法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单独逐一立法。我国政策性银行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银行运营缺乏法律保障,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参照

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导致政策性银行的内部运行机制不畅,而且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定位,破坏了其可持续发展。因此,政策性金融的单独立法势在必行。在立法步骤上,可以采取先制定行政法规,再逐步过渡到一般法律的形式。

  二是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活跃农村和穷困地区经济活动,促进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中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的规制,民间金融也隐含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也往往成为一个地区经济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1997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业务取缔办法》,当时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不支持甚至是取缔的态度。此后若干年,理论界和政策层面越来越重视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正面作用,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没有跟进。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保护正当的民间金融行为,而对“高利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依法打击和取缔。为防止民间金融行为的非法运作,应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和管理。对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过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予以密切关注,根据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同时还应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知法守法。

  (二)构建支持弱势金融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

  相对于其他金融来说,由于弱势金融体系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弱势金融具有更大的脆弱性。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是弱势金融发展的一个共同特征。政府为弱势金融体系发展提供的支持应该是完善配套的,应该是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交替使用、直接与间接方式相互结合的综合体。从世界各国弱势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历程看,政府支持起到了核心作用。弱势金融大都建立在政府信用与市场信用的有效结合上,反映了政府支持与市场业绩的共同作用。具体来讲,一是政府要为特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提供可靠渠道,为其政策性的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运作的可持续性;二是注重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这主要体现在财政对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及在业务活动中财政、金融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相互协作上;三是以农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和偿付能力,以为金融的有效偿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构建完善的弱势金融机构体系

  弱势金融体系既包括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传统金融组织形式,也包括担保、保险、租赁、小额信贷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各机构间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满足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银行要转变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有

竞争力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国家财力许可的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宽业务范围,更好地为欠发达地区、“三农”等提供更持久的金融服务。当前重点是要结合实际需要,对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定位进行新的探索。

  二是加大现有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的力度。商业金融机构要能够更好地为欠发达地区、“三农”等提供持久的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治理,形成与其他层次金融机构合理分工、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金融机构体系。要稳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强化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农信社端正经营理念,解决好经营定位问题。加快组建

邮政储蓄银行,促进邮储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提高农村资金周转使用效率。

  三是发展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的一个重要品种。目前,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但由于机构少、覆盖面窄、服务不足,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要发展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的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加快以自然人和企业发起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

  四是探索建立具备弱势金融功能的其他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结合农业规模化经营情况,在部分地区建立农机租赁机构;稳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建设;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各地在林权证和海域权证抵押贷款发放的经验,完善抵押登记和流转创新;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等。此外,在弱势群体金融服务上,可以结合我国情况,适时建立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比如,成立处理助学贷款、助业贷款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此类贷款。探索建立多种由政府和民间推出的养老金计划,供不同需求群体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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