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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期货业务创新正逢其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张望

  第一个金融期货工具———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模拟交易正有序开展,金融期货市场将成为我国一个新兴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重视和支持商业银行有序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在服务好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利用期货风险对冲功能实现自身风险的有效控制;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产品设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中资银行在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中确 立其竞争优势;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基础和经验,具有开展金融期货业务创新的条件。所以,我们应当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

  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第一个金融期货工具———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模拟交易正有序开展,除股指期货外,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的各项研发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可以预见,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即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金融期货市场将成为我国一个新兴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重视和支持作为货币市场主体之一的商业银行有序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在服务好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利用期货风险对冲功能实现自身风险的有效控制。因为,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已涉及股票质押贷款、银行间市场的外汇和债券买卖等。虽然市场已有远期外汇、债券买卖,以及货币掉期和利率互换业务,但由于产品流动性、收益率曲线和定价机制等方面不少问题,所以目前已推出的衍生产品,市场对冲风险的功能还比较有限。如在股指期货交易推出后,商业银行可以研究通过适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来解决股票质押品价值下跌,银行资金风险上升问题的机制和方法,用市场工具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产品设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期货产品的发展有利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发设计自己的理财产品。目前境内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的股指挂钩型结构性产品多选择挂钩中国香港的恒升指数或美国的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一旦与本地股指挂钩的期货、期权产品推出,商业银行就有了设计挂钩本地股指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比如挂钩沪深300指数)的基础,这将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的进一步丰富和境内理财市场的拓展。

  第三,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已是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事实,应采取积极态度主动应对。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探索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综合经营已成为许多中资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始于1993年7月的抑制经济过热和整顿金融秩序。政府开始实施金融分业政策。一是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业,即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与其所办的各种非金融实体限期脱钩,并不准金融机构再投资兴办各种非金融实体;二是金融业内按产业分业,即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分立为不同的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由专门金融机构经营。但是,目前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强,国际金融业普遍呈现出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国中资银行在诸多业务中处于被动,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和利润结构调整等方面处于被动。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约有5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务,3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可喜的是,近些年国内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已经初现成效。一些银行已开展了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监管部门已原则允许大型银行投资设立保险公司。同时,银行部分资金和中间业务中已经涉及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也将进行试点。所以,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改进金融立法和审批制度,适应新形势,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也成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

  第四,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基础和经验,具有开展金融期货业务创新的条件。据了解,虽然目前中资银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速度和外资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包括银行内部的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外部的市场制度建设与监管等方面。但随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以及汇率、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部分中资银行正努力开拓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来。如建立了内部前、中、后台相分离的组织架构,制定了较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加了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充实了专业人才,完善了技术信息系统等等。已具备了进一步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条件,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将为这些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有利条件。

  基于上述四点理由,针对未来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中,我们应抓好三个环节工作:

  首先,要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期货市场业务创新的合规性。所以,建议监管部门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未来商业银行开展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市场准入程序。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配合,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时,要为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期货市场,分享新产品、新市场发展收益提供政策支持。同时,监管部门应进行有关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研究。一旦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删除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就打开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大门。有关监管制度和政策应及时跟上,为有关试点创造条件,以保证试点的商业银行能安全、有序、有效地参与金融期货市场业务的创新。

  其次,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试点银行,在天津滨海和上海的浦东新区进行试点。商业银行开展金融期货业务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内部的资金交易部门直接进行,这是一种直接的模式,这种模式便于将金融期货交易与自身的资金交易产品结合起来,实现套期保值目的。可以选择部分内控制度完善,以往资金交易状况良好的做市商,直接试点开展金融期货业务。另一种是设立基金公司的方式,间接参与金融期货市场投资,可在大型银行中选择试点。

  再次,商业银行应抓住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机遇,切实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基础性工作,积极应对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不仅会分流一定的银行资金,而且还会对其他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金融期货业务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信用风险,提前做好相关内部制度建设工作。商业银行要加快提升衍生品业务创新及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商业银行重点要加快完善有关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前、中台的业务人员,在增强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能力;要提高资金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有效进行限额风险管理;要加强衍生产品人才培养和储备,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为下阶段衍生产品市场加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探索引进国际人才,引进国际成熟的衍生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理念。在各金融市场关联度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金融市场风险具有传导效应。金融期货采用保证金方式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放大效应。商业银行与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进行诸如融资、结算等合作的同时,也应该对其经营风险有足够认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出现相关市场系统性风险传递至商业银行。

  (作者简介:博士,副研究员,先后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政策研究室和上海银监局政策处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中心建设、金融改革、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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