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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7:26 卓越理财

  文/徐浩桐

  前段时间银行跨行查询收费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叫停跨行查询收费的紧急建议和上海市民邓维捷的诉讼,更使该事件平添了几许热闹。尽管银行遭到了批评,但银联作为事件主角,一时间成为媒体和大众批评的主要对象。时隔不久,它又积极陈情央行和银监会,呼吁停用双币卡,希望恢复到全部只发行单币卡或者外币卡上,于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对于银联的攻击又多了一条“罪责”。

  跨行查询收费合法性之疑

  首先从银行方面来说,发卡行给消费者当初办理

银行卡即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时,并没有就跨行查询要收取费用进行约定。因此,跨行查询收取费并不是银行的合同权利,跨行查询付费也并不是持卡人的合同义务。银行在未跟持卡人就跨行查询收取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收取跨行查询费,显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抛开合同关系,涉及银联倡导的跨行查询收费法律依据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另一个是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从《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这无疑说明,跨行查询是否作为收费项目应由银监会或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物价委来制定确立,其收费标准也由上述部门来确定。单从《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来说,银联乃至银行将跨行查询作为收费项目并没有法律依据,自行定价更无法律依据。在另一个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指导价的一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上述二项外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具体服务项目及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对这两个法律规范做一比较来看,后一法律规范的规定尤其在收费项目确定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上,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相冲突。但从法律适用来看,《商业银行法》系法律,位阶高于部门规章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联及各商业银行显然都应遵循高位法—《商业银行法》,而不能擅自确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呼吁双币卡停用合理性之惑

  银联关于停用双币卡的呼吁,实是银行卡业的利益之争。双币卡由于多年的发行,已形成了庞大的使用群体,这些使用者已与发卡行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也形成了一定的消费习惯。双币卡的停用,则意味着这种服务内容的合同关系的终止或需做出变更。双币卡一旦停用,发卡行极有可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但消费者因建立这种合同关系所花费的成本将由谁来补偿?如换卡,其新卡成本将由谁来支付?如再行由消费者来埋单,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另外,取消双币卡,将可能损害银行的当前利益。其目前使用的模具、系统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就卡的置换问题还须与国际卡组织进行谈判,这些都实实在在地涉及了大笔费用的支出,关乎银行利益的得失。

  银联遭到的双重挑战,不仅破坏了它的公众形象,而且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如何重建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值得银联深思。

  (作者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理金融、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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